來源:國家檔案局 發(fā)布:2018-12-12 16:38:18
橫山光彥
據(jù)橫山光彥1954年7月筆供,他1901年生于日本東京都,1938年4月到中國東北參加侵華戰(zhàn)爭,任偽滿洲國奉天高等法院審判官,1940年7月之后任齊齊哈爾、錦州、哈爾濱高等法院次長兼特別治安庭庭長等職。1946年3月被俘。
重要罪行有:
參與將1938年夏秋之間逮捕抗日救國人員及和平居民約150名,其中判處“十二、三名死刑”。
1942年12月,以“審判長”身份,判處中共北滿組織“負責(zé)人王耀均,組織者史履升,組長周善恩3名死刑” 。
1940年7月—1943年5月,“自任審判長所處理之思想案件,共計約有89件,331名,其中有死刑18名,無期徒刑10名。”
1945年6月—7月,以“審判長”身份,先后審判了被俘的東北抗日聯(lián)軍第“三路軍負責(zé)人革命志士于天放及其部下干部革命志士孫國棟、劉祥、杜希剛,救國會負責(zé)人愛國人民張祿及救國會員之愛國人民60余名?!薄芭袥Q結(jié)果:革命志士孫國棟、劉祥、杜希剛、張祿等約10名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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