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3日電(記者陳菲)最高檢日前發(fā)布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明確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jiān)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設立專章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程序,規(guī)定了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原則,以及社會調查等制度。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開展社會調查,可以委托有關組織和機構進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調查。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長擔心在社會調查過程中泄露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針對這一問題,規(guī)定要求,開展社會調查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名譽,避免向不知情人員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