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第四十條規(guī)定“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tài),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那么,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是什么呢?《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第七條進行了明確,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01
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tài)
02
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shù)
03
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shù)
04
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shù)